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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文娱〔2020〕26 号

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 会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各办事处:
《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会员暂行管理办法》于 2017 年 8月 9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 3 月第一 次修改并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9 月,根据我会公布执行的新章程,对该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重新印发执行。

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
2020 年 9 月 5 日




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会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组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面向业界骨干力量,积极稳妥地发展会员。
第三条  本会致力于建设高水平服务平台,积极发挥行业协 会应有的作用,为会员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会领导是指: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专业性较强的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吸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作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德; 拥护本会章程;在娱乐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报告、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入会登记表; 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发文公布并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向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简历及专业水平简介、入会登记表,经分支机构批准,报本会备案,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申请理事以上会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单位拟担任本会职务人员的简历和简介。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提出工作建议;监督本会的工作;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纪律; 维护本会正当权益;完成本会部署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会费; 自觉抵制影响本会声誉、侵害本会权益的行为; 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以书面文件或通信方式正式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除名:  1 年不交纳会费 的;1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违反本会章程,给本会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扰乱本会工作秩序,为本会工作制造困难的; 侵害本 会权益,给本会造成损失的;擅自使用本会名义举办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纪律行为 的。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不当行为且达不到除名情形的,本会可劝其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被劝退、被除名,均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发文公布,收交会员证和牌匾,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告。给本会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秘书长以上会员单位、理事会员单位、普通会员单位三个层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 文化娱乐娱乐行业协会或相关
社会组织集体加入本会的,为团体会员,不作为会员层次。团体会员申请成为本会理事以上会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内的会员,不能自然成为本会会员,其中自愿加入本会的,应履行本会入会程序并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应按照本会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发文公布并发给证书和牌匾,归属分支机构管理。单位会员入会时未经过分支机构的,入会后可建议其归属具有相应行业特点的分支机构,若会员不同意,则应当尊重会员的意愿。
第二十条  理事以上会员,应按本会章程规定的数额选定。第二十一条  理事以上会员单位,原则上由单位主要领导在本会担任职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员单位,在正式担任该职务之前,须对本会作出较大贡献。两届内连任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特别邀请的党政机关正处级以上在职或退休领导干部、省及设区市国有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领导干部、高级职称以上的在职或退休人员,担任本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不按会员对待,其担任的职务不纳入本会章程规定的领导职数。

第三章  会费
第二十四条  会费标准:
(一)秘书长以上会员单位,每年 12000 元。
(二) 理事会员单位,每年 4000 元。
(三) 普通会员单位,每年 2000 元。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按照其在本会的会员层次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个人会员每年 100 元,由所在分支机构代收并登记,统一交本会,本会为其开具一张会费收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会员单位会费标准等同于秘书长以上会员单位,监事会员单位会费标准等同于理事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按照层次标准向本会交纳会费,其 50%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支付方法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会员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交纳当年会费。当年新入会的会员,在正式批准入会后 15 个工作 日内交纳会费。6 月 30 日前加入本会的,交全年会费; 7 月 1 日—10 月 31 日加入 本会的,交当年会费的 50%; 11 月 1 日后加入本会的,自愿交纳。
第三十条  会员可一次性交纳两年以上的会费,但最多不超过 5 年,在其一次性交纳的年限内不再交纳会费。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可以自愿多交会费,数额不限。会员多交会费时,可提出合理的附加条件,必要时签订协议。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可自愿向本会捐赠或赞助,数额不限。会员捐赠或者赞助时,可以提出合理的附加条件,必要时签订协议。
第三十三条  会员为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如文化馆、艺术馆、体育场馆、健身场馆、公园、文艺体育团体、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相关院校、相关科研机构等,免收会费。
第三十四条  会员为群众性非营利性文化体育组织,免收会费。
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交当年会费,当年已经交纳的,免交次年会费:
(一)为本会捐赠或赞助经费,数额超过应交会费两倍以上的;
(二) 为本会捐赠或赞助必要的实物,其价值超过应交会费两倍以上的;
(三) 承担本会安排的业务工作,并承担该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总额超过应交会费的;
(四) 无偿为本会提供所需要的工作人员,连续在本会工作超过 12 个月的;
(五) 其他给予本会重要支持和帮助,综合衡量应当免交会费的。
第三十六条  会员免交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会员逾期 3 个月不交纳会费,暂停其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待交纳后恢复。该权利待遇不予追溯补偿。
第三十八条  会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章程、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

第四章  会员待遇
第三十九条  所有会员免费享受下列待遇: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政治学习。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公益活动。
(三) 参与本会组织的行业标准制定。
(四) 参与本会组织的业界调查研究。
(五) 参与本会组织的业界评优活动。
(六) 本会提供的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纸质版、电子版资料)。
(七) 本会推荐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八) 本会推荐其参加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相关活动,或委派其代表本会参加上述活动。
(九) 请求本会提供维权服务(实施过程中产生本会职责之外的费用自行承担)。
(十) 本会帮助其开展中共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理事会员单位参加理事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十一条  本会对优秀会员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具体方法由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活动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鼓励会员单位以本会名义和本会分支机构名义积极开展业内多种活动。
第四十三条  会员单位以本会名义或本会分支机构名义参加非本会委派的各类活动,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报本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理事(含) 以下会员单位使用本会名义或本会分支机构名义(包括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单位等,下同) 举办各类活动,须提前 5 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书面报本会审批,经本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会员单位使用本会名义或本会分支机构名义举办各类活动,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书面提交本会秘书处, 由本会各领导审阅,会长确定。
第四十六条  会员单位及分支机构使用本会名义举办活动,本会自正式收到呈报文件之日起,于 3 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承办、协办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应事先就主要事项协商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附件:重新印发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