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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文娱〔2020〕30号

关于印发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各办事处:
根据我会新修订的章程,在我会原有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经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
2020年9月17日




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指: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
要,经本会批准设立,从事相关业务领域工作的专业委员会、分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代表机构是指:本会设置在住所地以外、属于本会活动区域内的代表本会开展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管理监督,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证书,不得刻制公章,不得以自身名义签署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得以自身名义主办各类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
第六条  本会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委托给企业或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依法依规、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新增及原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上述信息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设立、组织机构与会员
第八条  分支机构名称规范为“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业务属性+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如“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电子竞技分会”,其外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一致。领导称谓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九条  分支机构名称不得冠以“市、县(区)”等地域名
称,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代表机构。
第十条  代表机构名称规范为“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地域名+办事处”,地域名不带市县区等行政称谓,如“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青岛办事处”。领导称谓为“主任”、“副主任”。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属于本会地域性办事机构,主要在本省的设区市设立。确有必要时,可在本省的县(县级市)设立。不得在代表机构下再设下属代表机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由相关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或者由本会直接组建。代表机构由本会根据需要直接设立。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主要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并书面批复。主要发起单位一般为1—3个,应同时在申请报告上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发起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当是本会会员;发起时不是本会会员的,应当首先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本会直接组建分支机构,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
第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需求,有必要,有发展前途;
(二)属于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专职工作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和启动资金。
第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分支机构名称、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及预期的作用、发起单位简介以及遵纪守法和遵守我会章程等方面的承诺。
(二)分支机构常驻办公地点使用权证明(产权证、使用权证、租赁合同等)。
(三)《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分支机构审批表》。
(四)分支机构拟任领导班子名单、简历。
第十八条  经本会批准后,分支机构发起单位应于2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或举办成立仪式,明确该分支机构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正式成立后,应在1个月内制定本机构《工作条例》,并报本会核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不得少于3人,其产生和变更须报本会批准。本会组建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由本会任命。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兼任分支机构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应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最多五年,到期应予换届。
第二十五条  设立代表机构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六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
(二)属于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区域;
(三)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和启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负责人由本会任命。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积极稳妥地发展会员,其会员属于本会会员,归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管理,按照本会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发文公布并发给证书,按标准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章工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经本会核准的《工作条例》积极
开展工作。本会鼓励、支持、帮助分支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和举办业内各类活动,包括合法合规的收费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批准,可以刻制“业务专用章”
1枚,报本会备案。代表机构经本会批准,可以刻制“山东省文
化娱乐行业协会××办事处”业务章1枚,报本会备案。上述业务章均不属于公章。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积极承办、协办本会主办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批准,可以使用本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活动,或作为相关活动的支持、指导单位。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能以自身名义主办活动;可以用自身名义承办、协办活动,或作为相关活动的支持、指导单位。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办各类活动,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本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会鼓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自身名义积极参与非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活动,参与此类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本会批准,并附所参加活动的简介。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经本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参加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本会书面报告上年工作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重组:
(一)自批准设立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召开成立大会或举办成立仪式的;
(二)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完善,经督促指导超过1年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乱收费、隐匿收费资金、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和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经本会约谈后未改正或再次重犯的;
(四)1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未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或会议、未向本会报告工作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上交会费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情形的。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撤销或重组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被撤销,本会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自行终止,须经其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处理好相关事项,在确认没有遗留问题后,报本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终止或被撤销,其原有会员归本会直接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重组,其会员依然归该机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财务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本会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管理费。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会长会员单位、代表机构主任会员单
位,按本会副会长会员单位的标准交纳会费;副会长、秘书长、副主任会员单位按上述标准的50%交纳会费;其他会员按本会规定的标准交纳会费。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向本会交纳的会费,其中50%用于该机构业务工作,按照本会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拨付。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合法合规的服务收费和活动收费,除成本外,剩余收益的80%用于该机构业务工作,按照本会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拨付。
第四十九条  对开展合法合规收费活动较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可与该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财务代管协议,协议内容根据国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公职人员退休后担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职务的,其本人不需要交纳会费,从本会向其所在机构拨付的业务经费中扣除。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开支,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设小金库,不得将收取的费用存入个人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为收益小于工作成本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拨付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原《山东省娱乐行业协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印发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30